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宋林阿茂
宋家豪
樓
宋維鎮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謙美
以上上訴人宋林阿茂、宋家豪、宋維鎮等人與羅文德、得立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美亞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因99年重訴字第303 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人等對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分為新臺幣(下同)1,471,563 元、500,000 元、
1,509,724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8,100 元、23,9
23,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均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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