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701號
PCDV,99,訴,2701,201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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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01號
原   告 戴木成
      戴木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戴惜戴建陽戴建盛戴建富鄭戴玉雲、戴
玉免、戴淑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權之基礎。
二、應提出為系爭請求之所有權人及適格當事人之證據。
三、查報戴春草之繼承系統表及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結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羅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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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