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01號
原 告 戴木成
戴木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戴惜、戴建陽、戴建盛、戴建富、鄭戴玉雲、戴
玉免、戴淑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權之基礎。
二、應提出為系爭請求之所有權人及適格當事人之證據。
三、查報戴春草之繼承系統表及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結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羅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