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296號
PCDV,99,訴,2296,2011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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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雅純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天揚
      唐顥銓
      唐建忠
      林丙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29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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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