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雅純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天揚
唐顥銓
唐建忠
林丙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29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