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034號
PCDV,99,訴,2034,20110324,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3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繼照
以上上訴人與沈牡丹吳陳玉珠楊世凱楊晴雯陳古秀英
高淑蕙因99年訴字第2034號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3,7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文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