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3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繼照
以上上訴人與沈牡丹、吳陳玉珠、楊世凱、楊晴雯、陳古秀英、
高淑蕙因99年訴字第2034號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3,7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