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贈與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403號
PCDV,99,訴,1403,201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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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被   告 陳怡如
      陳姵瑾
      陳致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政堂
      潘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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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