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 告 陳麗華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被 告 陳怡如 陳姵瑾 陳致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政堂 潘維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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