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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9年度,250號
PCDV,99,簡上,250,2011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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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台灣畫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鴻
訴訟代理人 胡震宇
被上 訴 人 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漢德
訴訟代理人 曾更瑩律師
      陳仕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2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9年板簡字第1263號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97年5月16日與 訴外人誠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信公司)簽訂營業資 產及負債轉讓契約,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自97年8 月 1日起由被上訴人概括承受誠信公司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 ,並已於97年7月25日以刊登台灣新生報之新聞紙公告方式 代替債權讓與之通知,自得受讓誠信公司對上訴人之債權。 而查上訴人於97年5月15日委由宋狄泰為代理人,與誠信公 司簽訂服務報價/委託單4紙(號碼分別為Q970414A15-1 、Q970414A16-1、Q970515A11、Q970515A12),約定 由誠信公司為上訴人提供所委製之液晶電視驗證測試服務。 而被上訴人已依約陸續履行其中3紙號碼分別為Q970414A 15-1 、Q970414A16-1、Q970515A11之測試服務工作, 上訴人亦已簽發金額752,850元之支票一紙予被上訴人,給 付報酬完畢。詎被上訴人嗣已完成第4紙即編號Q970515A 12服務報價/委託單之測試服務後,因上訴人未行申請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原約定報酬329,000元,扣除約定 代墊驗證規費13,000後,被上訴人尚有報酬331,800元(含 稅後價額)卻拒不給付,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約 請求上訴人給付331,800元及自99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判決 ,被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
二、上訴人則以:上開服務報價/委託單上簽名之人「宋狄泰」 並非上訴人之員工,又未經上訴人用印,是該服務報價/委 託單測試服務,並非上訴人所締結。而本件上訴人係委託第



三人創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創傑公司)代工製造液晶電視 ,但相關測試服務契約係由創傑公司與誠信公司訂約,而於 驗測完成獲准上市後,始由上訴人直接付款予誠信公司,兩 造間並未成立契約關係,被上訴人自不得逕向上訴人請求上 開款項,因而於本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被上訴人則於本院補稱:本件測試服務契約上訴人本係授權 前員工言壯清負責辦理與誠信公司間之一切契約簽訂及業務 往來事宜,嗣言壯清於97年3月25日寄發電子郵件通知誠信 公司,伊將於97年3月31日離職而繼任接手其原有業務權限 之人乃為宋狄泰,其後始由宋狄泰代理上訴人簽名與被上訴 人簽訂上開4紙服務報價/委託單,上訴人並受領其中3紙測 試服務成果,且以其自己名義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通過 商品驗證登錄合格,嗣後並支付報酬予被上訴人,足見上訴 人顯然已授與代理權予宋狄泰甚明。而縱認宋狄泰係無權代 理,則依上情,上訴人早知宋狄泰對外公開表示為其代理人 ,卻從未為反對之表示,依民法第169條規定亦應成立表見 代理。又縱認本件並未構成表見代理,被上訴人既已為上訴 人完成工作,使上訴人受有利益,上訴人亦應構成不當得利 ,被上訴人亦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於受領 時所得之利益即系爭工作報酬等語。爰於本院聲明:請求駁 回上訴人之上訴。(另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提起主觀預備合 併之追加被告宋狄泰、創傑公司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 茲不再贅述相關聲明及陳述,併予敘明)
四、本件經兩造於100年2月11日準備程序中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實:
1.被上訴人於97年5月16日與訴外人誠信公司簽訂營業資產及負 債轉讓契約,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自97年8月1日起由被 上訴人概括承受誠信公司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於97年 7月25日以刊登台灣新生報之新聞紙公告方式代替債權讓與 之通知。
2.上訴人前就所經營之「HIPLUS」品牌液晶電視,委託 第三人創傑公司加工製造,雙方並簽訂有委託代製合約書。 上開所委製之液晶電視,係以上訴人名義申請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依商品檢驗法實施商品驗證登錄合格後,始得上市銷售 。
3.被上訴人所概括承受之誠信公司,前為上開所委製之液晶電視 提供驗證測試服務,其中服務報價/委託單號碼Q970414A 15-1 、Q970414A16-1、Q970515A11共3件部分,被上訴人



已完成測試服務,上訴人並簽發票號cha0000000、發票日98年 2月15日、付款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和分行、受款人為被上 訴人,金額752,850元之支票一紙予被上訴人,以給付報酬, 並經被上訴人於98年2月16日兌領完畢。惟另有Q970515A12 服務報價/委託單,經被上訴人提供完成測試服務後,因上訴 人未行申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原約定報酬329,000 元,扣除約定代墊驗證規費13,000元後,被上訴人尚有報酬 331,800元(含稅後價額)未獲清償。
㈡兩造爭執事項:
1.系爭4紙服務報價/委託單之測試服務契約究係存在於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間,或被上訴人與第三人創傑公司間? ⑴上訴人有無授與代理權予宋狄泰或創傑公司而由其代理上訴 人簽訂系爭4紙服務報價/委託單之測試服務契約? ⑵宋狄泰或創傑公司如係無權代理,則本件是否成立表見代理 ?
2.如宋狄泰或創傑公司係無權代理,亦不成立表見代理,則被 上訴人為上訴人完成工作,上訴人受有利益,是否成立不當 得利?
五、被上訴人主張併購誠信公司後,誠信公司前於97年間受上訴 人委託辦理液晶電視上市前之驗證測試服務,其中三件服務 報價/委託單委託單業經被上訴人完成並經上訴人簽發,以 被上訴人為受款人之金額752,850元支票付款完畢。但另有 Q970515A12服務報價/委託單,經被上訴人提供完成測試 服務後,因上訴人未行申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原 約定報酬329,000元,扣除約定代墊驗證規費13,000元後, 上訴人尚有報酬331, 800元(含稅後價額)元未行給付。上 訴人則抗辯伊係將液晶電視委託由第三人創傑公司代工製造 ,並由創傑公司負責上市前之送驗工作,伊依約僅係負責出 名送驗及負擔送驗費用而已。系爭驗證測試服務契約係成立 於被上訴人與第三人創傑公司間,第三人宋狄泰係創傑公司 員工,伊並未授權第三人宋狄泰代理上訴人在系爭4紙服務 報價/委託單之測試服務契約上簽名等情。則本件首應審究 者乃上訴人有無授與代理權予創傑公司之宋狄泰而由其代理 上訴人簽訂系爭4紙服務報價/委託單之測試服務契約?六、查本件測試服務契約,乃係源於上訴人將所經營之「HIP LUS」品牌液晶電視,委託第三人創傑公司加工製造,雙 方並簽訂有委託代製合約書2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5 頁至130頁)。而上開所委製之液晶電視,依法須以上訴人 名義申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實施商品驗證登錄 合格後,始得上市銷售,且上訴人就其中已完成之服務報價



/ 委託單號碼Q970414A15-1、Q970414A16-1、Q970515 A11共3件之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部分,亦係經上訴 人用印後以上訴人名義送請檢驗合格之事實,復為上訴人所 自認(見本院卷第24頁背面)。而依上開上訴人所提出與創 傑公司所簽訂委託代製合約書第11條已約定「乙方(按即創 傑公司)應取得商品標準檢驗局規定之工廠合格檢驗之證照 ,配合甲方(按即上訴人)做商品合格驗證登錄,成為甲方 認可之合格生產單位之一,甲方若取得商品合格登錄時,應 提供商品標準檢驗局許可之安檢合格字軌貼紙予乙方,以利 乙方於生產時標示商品合格貼紙……」,是有關送請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驗證部分係由第三人創傑公司「配合」上訴人做 商品合格驗證登錄,並須由上訴人負責提供送驗合格後之安 檢合格字軌貼紙予第三人創傑公司,以利生產。則依約第三 人創傑公司既係「配合」上訴人做商品合格驗證登錄,並係 由上訴人負責提供送驗合格後之安檢合格字軌貼紙予第三人 創傑公司,顯然就相關系爭代工製造液晶電視之上市前商品 驗證測試工作,自應係由上訴人主動負責辦理,第三人創傑 公司縱有提供相關技術規格事項之義務,亦應僅係被動配合 上訴人辦理而已,則依一般社會代工交易常情以觀,本件委 請誠信公司承作系爭液晶電視上市前之驗證測試服務工作, 自應係上訴人所委託測試始符常情甚明。上訴人雖辯稱本件 與第三人創傑公司之委託代製合約,已另行約定由第三人創 傑公司負責上市前驗證測試工作云云,惟未據提出任何事證 以實其說,所辯已不足據。
七、又系爭服務報價/委託單4紙上代理上訴人簽名之宋狄泰,固 係第三人創傑公司之員工,而上訴人前任承辦系爭測試服務 業務之員工即證人言壯清亦證稱「宋狄泰是創傑公司的人, 是在創傑公司的聯絡窗口,並不是我在畫佳公司的接手人員 」(見本院卷第121頁),惟查證人言壯清於97年3月31日離 職前於97年3月25日曾寄發電子郵件予被上訴人稱「由於本 人言壯清於3/31離職,所以將職務交接由下列人員接手,聯 絡窗口如下:宋狄泰先生(以下所列有關其電話、傳真及電 子郵件位址之個人資料,不另贅引),目前所進行之工作煩 請貴司協同我司宋狄泰先生處理,並謝謝往年貴司的照顧」 (見本院卷第65頁),並為證人言壯清所不爭,則依其用語 ,顯示其離職後於上訴人公司所遺職務顯係由宋狄泰承接。 證人言壯清亦證稱伊離職後,公司對外業務伊有告知誠信公 司找宋狄泰處理,公司內部相關業務,並無接替人手而係交 由其直屬上司即經理徐誠先行承接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 ),則足見上訴人就證人言壯清離職後所遺職務,並無接替



人員,僅就內部業務交予其上司徐誠經理處理,相關對外業 務則係委由與之有代工關係之創傑公司員工宋狄泰負責承接 甚明。另參照證人言壯清證述:「在我任職時與誠信公司的 測試業務往來主要都是徐誠經理在委託單上代表畫佳公司簽 名,有時候徐誠經理會口頭授權我在委託單上代表畫佳公司 簽名。」等情,則宋狄泰雖係創傑公司員工,但既係受託代 為處理上訴人員工言壯清離職後所遺上訴人本件相關對外測 試業務,則依上開證人言壯清所證述上訴人公司內部訂約作 業模式,衡情創傑公司員工宋狄泰亦有受其經理徐誠口頭授 權在相關委託單上代理上訴人簽名之相當可能性亦明。八、復查系爭服務報價/委託單4紙,依其所載其當事人分別為誠 信公司及上訴人,並係由宋狄泰於上訴人代表人欄下簽名, 而其4紙簽立報價日期乃均係於97年5月15日同日一次成立, 並非分次簽立,而上訴人雖否認曾授權予創傑公司員工宋狄 泰代理其簽名,系爭服務報價/委託單4紙亦未附有上訴人授 與創傑公司宋狄泰代理權之意思表示文件,惟上開服務報價 / 委託單4紙既係同時一次簽立,而就其中3紙服務報價/委 託單之報酬,上訴人又已簽發票號cha0000000、發票日98年 2 月15日、付款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和分行、受款人為被 上訴人,金額752,850元之支票一紙給付予被上訴人兌領完 畢,已據上訴人所不爭,則衡之一般公司具領相關費用支出 程序,通常均須提出相關支出報價單、發票等憑據以供審核 無誤後始行付款,則上訴人自難謂其不知宋狄泰曾獲上訴人 有司指示或口頭授權於系爭服務報價/委託單4紙代理簽名之 事實,而上訴人既明知上情仍行簽發支票並以被上訴人為受 款人而逕為付款,顯然係就已存在之系爭測試服務契約法律 行為,默示承認創傑公司員工宋狄泰為其代理人,而補正其 授權行為之形式上欠缺,因而逕行付款。而系爭服務報價/ 委託單4紙既係同時一次簽立,上訴人既就其中3紙已為承認 而付款,則依誠信原則,上訴人亦不得僅就其中1紙服務報 價/委託單而否認有授與代理權之行為,從而上訴人就系爭 Q970515A12服務報價/委託單,自不得否認曾授與代理權 之事實。至上訴人雖辯稱其所以逕以被上訴人為受款人而簽 發支票付款予被上訴人,而非創傑公司,係為恐其中有弊端 、回扣問題云云,惟查上訴人既主張創傑公司始為本件測試 服務契約之當事人,則依一般會計作業程序自應直接支付票 款報酬予創傑公司,以完成交易,豈有逕予支付並非當事人 之其他第三人之理?且苟係避免其中有回扣等弊端產生,亦 應協調由創傑公司先為背書後再移轉交付予被上訴人,以明 完成交易責任,豈有逕以被上訴人為受款人而直接交付票款



予被上訴人之情形?所辯顯與常情有違,自不足採。九、綜上所述,系爭服務報價/委託單4紙,上訴人顯有授與代理 權予創傑公司員工宋狄泰而代理簽名之事實,而為系爭測試 服務契約之當事人,上訴人辯稱其並未授權而否認為契約當 事人自不足據。而系爭Q970515A12服務報價/委託單,經 被上訴人提供完成測試服務後,因上訴人未行申請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驗證登錄,原約定報酬329,000元,應扣除原約定 代墊驗證規費13,000元,被上訴人尚有報酬331,800元(含 稅後價額)未獲清償,且依系爭服務報價/委託單第7項所載 約定之付款條件係月結30日,而被上訴人係於99年2月11日 提出發票,應於次月99年3月12日前付款之事實,已為上訴 人所不爭,並有發票、存證信函各1紙在卷可憑,則被上訴 人本於系爭測試服務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331,800元及自99 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自應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 ,並依職權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宣告,依法並無不合,上 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自應駁回其上訴。
十、本件判決事證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有關表見代理等攻擊 防禦方法併所援用之證據,經核已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 無再予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李行一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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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立德國際商品試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畫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