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財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年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欽
代 理 人 張麗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江感然「民國前七年四月九日生,生前最後設籍:土城庄延寮坑字外藤寮坑38番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前八年四月九日生,生前最後設籍:臺北市○○區○○街204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 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