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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550號
PCDV,96,重訴,550,20110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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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原   告  彭義政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
被   告  謝仲旺
       謝文彬
       謝世陽
       謝明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秋松律師
被   告  謝正河
兼訴訟代理人 謝天祥
被   告  彭徐鳳嬌
       彭德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王珽顥律師
被   告  賴忠時
       賴淑美
       賴正雄
       賴孝次
       賴正男
       賴孝重
       賴孝成
       賴進發
       鄭賴艷
       賴淑惠
       賴俊禎
       賴俊郎
       賴建榮
       賴彥伯
       賴義雄
       賴憲政
       賴建祥
       賴淑媚
       賴秀芸
       賴太郎
       賴老城
       賴牡丹
       賴美雪
       賴月娥
       游賴美芳
       賴重吟
       賴永泉
       賴永照
       賴永欽
       賴忠秀
       阮松田
       賴松貴
       阮松元
       王阮寶玉
       陳阮寶貴
       賴冠燐
       賴玉女
       葉順裕
       葉麗紅
       葉麗雲
       葉麗秋
       葉麗月
       葉麗君
       林志成
       林富成
       林志龍
       賴白鶴
       賴永忠
       賴忠明
       賴明坤
       賴達夫
       廖紘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美治律師
       傅馨儀律師
被   告  賴 裕
       賴 對
       嚴鈺清即嚴賴菊.
       嚴鈺棚即嚴賴菊.
       嚴金鈴即嚴賴菊.
       嚴修傑即嚴賴菊.
       嚴修偉即嚴賴菊.
       嚴國維即嚴賴菊.
       嚴彥雅即嚴賴菊.
       嚴修來即嚴賴菊.
       嚴邱富即嚴賴菊.
       嚴宗靖即嚴賴菊.
       嚴明珠即嚴賴菊.
       進福
       陳玉葉
       賴信義
       陳豐弘
       賴賢彰
       賴萬順
       賴萬益
       賴敦子
       廖賴雪
       賴春美
       賴碧雲
       賴寶玉
       馮秀英
       賴秀卿
       廖讚旺
       廖信順
       廖秀美
       蔡廖桂蘭
       陳忠勝
       賴天章  應為送.
       賴天福
       賴妙齡
       賴秀雯
       王賴麗華
       姚賴麗春
       賴安雄
       賴張菊
       陳永峰
       陳信宏
       賴威騰
       陳瑞謙
       陳鈺惠
       陳淑惠
       賴秀吉
       廖賴雙花
       賴金桂
       王賴金鳳
       賴麗珠
       葉瑞仔
       林健郎
       廖梅卿  應為送.
       黃廖爽
       鍾江阿貴
       賴悠甘
       何賴綉豐
       賴賢雄
       賴賢成
       賴 雪
       賴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8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謝明誠」記載,應更正為「謝明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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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