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宏煒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2 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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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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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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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世華商│國泰世華商│99年2月1日 │46,000元 │0000000 │ │
│ │業銀行北三│業銀行北三│ │ │ │ │
│ │重分行 │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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