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99號
PCDV,100,除,199,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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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光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全福
代 理 人 張文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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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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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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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先馳光電股│華南商業銀│99年6月30日 │5,250元 │RC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埔墘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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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