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03號
PCDV,100,訴,603,201103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   告 聖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被   告 文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7 條約定:「 ... 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附卷可稽,則依兩造之合 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1/1頁


參考資料
聖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