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 告 崇信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賴升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被 告 周林良如
周耿立
周耿民
周耿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契約、保證契 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依系爭二份保證 書第7 條、第8 條及約定書第13條之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 卷第111 至113 頁),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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