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號原 告 宋國正 廖昱翔被 告 毛姿文 吳昱嫻 毛姿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廖昱翔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