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15號
PCDV,100,訴,315,2011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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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宋國正
      廖昱翔
被   告 毛姿文
      吳昱嫻
      毛姿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廖昱翔親自到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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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