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13號
PCDV,100,補,713,201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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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李騰達
兼法定代理人 李蘭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李騰達李蘭英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100萬元,各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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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