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展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昌
被 告 銘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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