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49號
PCDV,100,補,549,201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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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展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昌
被   告 銘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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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