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33號
PCDV,100,補,533,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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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林瑞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
與被告間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
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
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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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