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14號
PCDV,100,補,514,201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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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翡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祖義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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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