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翡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祖義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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