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簡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函 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 0 年3 月8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狀應載明楊永 福之繼承人姓名,並補正其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 ,聲請人已於100 年3 月1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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