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0年度,13號
PCDV,100,司簡聲,13,20110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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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勤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肇基
非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天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邱顯珍為公示
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天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邱顯珍為 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 正相對人天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補 正相對人邱顯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補正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意思表示之內容、補正向相對人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 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 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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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