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448號
PCDV,100,司促,5448,2011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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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王韻儒
債 務 人 呂學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六日
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呂學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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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