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 務 人 魏乘泉
債 務 人 魏黃靜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伍萬貳
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