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967號
債 權 人 賴竫媛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靖驊即黃淑惠、陳春華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請求債務人陳春華給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陳春華已 於民國96年3 月6 日死亡,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 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 欠缺無從補正,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 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