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967號
PCDV,100,司促,10967,2011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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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967號
債 權 人 賴竫媛
債 務 人 黃靖驊即黃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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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