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967號
債 權 人 賴竫媛
債 務 人 黃靖驊即黃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