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賢宏
選任辯護人 林玉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賢宏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叁月叁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王誠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起將其羈押在案。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