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923號
PCDM,100,聲,923,201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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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於民國98年2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二、查受刑人林明紅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3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提起 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347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確定; 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 訴字第11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上開各罪所處之 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 年3 月確定;復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8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並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2 月5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1月4 日,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 為100 年8 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3 月8 日法授 矯字第10001022701 號函及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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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