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818號
PCDM,100,聲,818,201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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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豐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豐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豐銘因犯詐欺等案件,經鈞院判處 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於民國97年3 月14日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100 年3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豐銘因:㈠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13 日以96年度易字第336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共4 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㈡涉犯恐嚇取財案件,經 本院97年4 月22日以97年度易字第20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 月(共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 院,該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383號以被告上訴不合法定要件 ,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㈠、㈡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 92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受刑人自 97年3 月14日入監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嗣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 年7 月23日,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1 月5 日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3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334 1 號函暨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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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