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816號
PCDM,100,聲,816,201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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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壹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俊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1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包(驗餘淨重0.8139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 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 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 4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規定,禁止製造 、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鑑定結果,淨重0.81 40公克,取樣0.0001公克,餘重0.813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 年1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85799 號毒品鑑定書及扣贓證物品 清單各1 份存卷可憑,足認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 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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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