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254號
PCDM,100,簡,2254,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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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衡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衡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玻璃球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證據部分補充:「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 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理由欄補充:「 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犯罪事實及 證據、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
二、扣案玻璃球1 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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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