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487號
PCDM,100,易,487,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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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調偵字第1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楊竣堯於民國99年9 月17日晚間7 時30 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現改為新北市三重區○○○路○段 「六合公園」內,因飲用酒類後藉酒壯膽,見代號00000000 之女子(91年8 月生,真實年籍姓名詳卷,下稱A 女)獨自 一人在玩耍,竟意圖性騷擾,趁A 女不注意之際,徒手撫摸 A 女之臀部得逞,旋即逃離現場。嗣經A 女之父(代號0000 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 男)見狀,追上前去理 論,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應諭知不受理 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告訴人B 男告訴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被告係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罪,依 同條第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B 男於本院審 理中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 刑事告訴狀1 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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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