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三六號 原 告 台東縣卑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卓然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宗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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