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清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25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清騰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柯清騰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爰審酌被告於人車壅塞之路段,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 肇事,造成告訴人之傷害,且迄今未能達成賠償之和解,徒 令告訴人身心痛苦,並審酌被告犯後態度及告訴人所受傷勢 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