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金雕
陳瑞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平助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8,105元,應徵裁判費
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