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497號
CHDV,99,司聲,497,201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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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池
相 對 人 祿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新成
      劉在閣
      劉新寗  原住台北市○○區○○路4段223巷6弄
      劉愛薇  原住台北市○○區○○路2段103巷119
      易弘媚  原住嘉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劉新」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新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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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祿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