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03號
CHDV,100,除,103,201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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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吳東樑
訴訟代理人 陳意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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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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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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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宗軒工業有限公│彰化第十信用合│99年10月31日 │12,701元 │AT0000000 │ │
│ │司 │作社大埔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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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