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5號
CHDV,100,家訴,5,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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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吳欽嬌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陳新
      陳水順
      林陳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月1日當庭裁定限原告於民國100年3月10日前補繳裁判費 新台幣9,979元,有本院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法庭查詢簡答表可佐,故其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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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