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益雄
相 對 人 顏盧素
相 對 人 盧賴丹
相 對 人 盧錦文
相 對 人 盧錦州
相 對 人 盧錦彪
相 對 人 張重顯
相 對 人 張宗碧
相 對 人 張雅齡
相 對 人 張曉齡
相 對 人 張綉齡
相 對 人 張美齡
相 對 人 盧貞琪
相 對 人 盧淑惠
相 對 人 盧賴錫
相 對 人 盧錦松
相 對 人 盧錦得
相 對 人 盧孟琳
相 對 人 盧雪玲
相 對 人 盧錦璋
相 對 人 盧錦佑
相 對 人 盧瑩
相 對 人 盧瑾
相 對 人 盧玲娟
相 對 人 楊盧玉珠
相 對 人 陳盧玉雀
相 對 人 盧貞號
相 對 人 謝盧鎮
相 對 人 鄭盧玉真
相 對 人 陳盧玉娥
相 對 人 林盧玉梅
相 對 人 廖盧閃
相 對 人 盧貞舜
相 對 人 盧貞科
相 對 人 盧貞郎
相 對 人 盧貞輝
相 對 人 盧貞筆
相 對 人 盧貞賢
相 對 人 盧貞木
相 對 人 盧伸玉
相 對 人 盧玉柳
相 對 人 謝瑞明
相 對 人 謝瑞義
相 對 人 謝美惠
相 對 人 謝武雄
相 對 人 謝武良
相 對 人 陳國田
相 對 人 陳宗閔
相 對 人 陳豐昌
相 對 人 林謝麗卿
相 對 人 謝麗珠
相 對 人 謝麗雪
相 對 人 謝麗琴
相 對 人 劉賴綉勤
相 對 人 劉春生
相 對 人 劉春興
相 對 人 張育民
相 對 人 張嘉琪
相 對 人 張筠珮
相 對 人 劉麗卿
相 對 人 劉麗虹
相 對 人 盧劉月梅
相 對 人 陳耀輝
相 對 人 陳永勝
相 對 人 陳永根
相 對 人 陳永芳
相 對 人 陳永新
相 對 人 陳淑燕
相 對 人 黃文明
相 對 人 黃詩媛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史蘭芬
相 對 人 黃義展
相 對 人 黃義傑
相 對 人 黃士峰
相 對 人 黃俊程
相 對 人 蕭秀蘭
相 對 人 黃千宴
相 對 人 蘇秋帆
相 對 人 丁悅雪
相 對 人 陳益勝
相 對 人 魏陳匹
相 對 人 盧林彩柔
相 對 人 盧顯能
相 對 人 張蘇彩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2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 647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字第144 號 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詳如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 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及相對人盧顯能所預納、支出 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提出之彰化縣北斗地政規費共新臺 幣(下同)155 元,因單據所記載之繳款人為許英義且聲請 人並未釋明確為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與相對人盧顯能所 提之郵資45元亦未釋明確為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均應予 剔除外,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聲請人及相對人盧顯能預納 部分,並以彼等應負擔之費用,就相等之金額相互抵銷後, 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於裁定前命其於7 日內提出費用 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 書,除相對人盧顯能外,其他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 ,爰僅先就共有人陳益雄及盧顯能預納之費用額確定之,但 其他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費用計算書: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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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額 │預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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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 29,017元 │陳益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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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規費 │ 2,560元 │陳益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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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 │ 32,000元 │陳益雄預納14,400元; │
│ │ │盧顯能預納1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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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謄本費 │ 1,685元 │陳益雄預納825元; │
│ │ │盧顯能預納8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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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65,262元 │陳益雄預納46,802元; │
│ │ │盧顯能預納18,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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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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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應賠償陳益雄│應賠償盧顯能│
│ │之比例 │訴訟費用額 │訴訟費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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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益雄 │5352分之1221│ ------- │ 8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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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邱帆 │5352分之537 │ 4,696元 │ 1,8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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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悅雪 │5352分之853 │ 7,459元 │ 2,9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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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益勝 │5352分之246 │ 2,151元 │ 8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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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陳匹 │5352分之975 │ 8,526元 │ 3,3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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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林彩柔 │5352分之738 │ 6,454元 │ 2,5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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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顯能 │5352分之38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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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蘇彩眉 │5352分之256 │ 2,239元 │ 8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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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降之繼承人--顏盧素、│ 223分之3 │ 630元 │ 248元 │
│盧賴丹、盧錦文、盧錦州│ 連帶負擔 │ 連帶賠償 │ 連帶賠償 │
│、盧錦彪、張重顯、張宗│ │ │ │
│碧、張雅齡、張曉齡、張│ │ │ │
│秀齡、張美齡、盧貞琪、│ │ │ │
│盧淑惠、盧賴錫、盧錦松│ │ │ │
│、盧錦得、盧孟琳、盧雪│ │ │ │
│玲、盧錦璋、盧錦佑、盧│ │ │ │
│瑩、盧瑾、盧玲娟、楊盧│ │ │ │
│玉珠、陳盧玉雀、盧貞號│ │ │ │
│、謝盧鎮、鄭盧玉真、陳│ │ │ │
│盧玉娥、林盧玉梅、廖盧│ │ │ │
│閃、盧貞舜、盧貞科、盧│ │ │ │
│貞郎、盧貞輝、盧貞筆、│ │ │ │
│盧貞賢、盧貞木、盧伸玉│ │ │ │
│、盧玉柳、謝瑞明、謝瑞│ │ │ │
│義、謝美惠、謝武雄、謝│ │ │ │
│武良、陳國田、陳宗閔、│ │ │ │
│陳豐昌、林謝麗卿、謝麗│ │ │ │
│珠、謝麗雪、謝麗琴等52│ │ │ │
│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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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約之繼承人--劉賴綉勤│ 223分之3 │ 630元 │ 248元 │
│、劉春生、劉春興、張育│ 連帶負擔 │ 連帶賠償 │ 連帶賠償 │
│民、張嘉琪、張筠珮、劉│ │ │ │
│麗卿、劉麗紅、盧劉月梅│ │ │ │
│、陳耀輝、陳永勝、陳永│ │ │ │
│根、陳永芳、陳永新、陳│ │ │ │
│淑燕、黃文明、黃詩媛、│ │ │ │
│史蘭芬、黃義展、黃義傑│ │ │ │
│、黃士峰、黃俊程、蕭秀│ │ │ │
│蘭、黃千宴等24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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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費用均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金額單位 為新臺幣。
2.陳益雄原應賠償盧顯能之訴訟費用額為4,211 元,而盧顯能 應賠償陳益雄之訴訟費用額為3,341 元,就相等之金額相互 抵銷後,陳益雄尚應賠償盧顯能訴訟費用額為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