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93號
CHDV,100,司催,93,201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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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慶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鴻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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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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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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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主興實業有限公│台灣銀行鹿港分│100年3月11日 │745,835元 │AG0000000 │ │
│ │司黃立全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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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