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榮成
訴訟代理人 鄭煜賢
被 告 乙○○即禾光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即禾光電機行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起至同年四 月止,共向伊購貨計新台幣五萬零九百三十元,有送貨簽收單及電子計算機統一 發票、受訂單計十八張為證,並由被告簽發乙紙五萬七千零二元本票(票號三0 八七三二號,發票日九十年七月十二日)為憑,嗣後經依存證信函催告履行,被 告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