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19號
債 權 人 賴竫媛
債 務 人 許茗畯
債 務 人 吳阿房
債 務 人 柯千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