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劉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叁佰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宗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3月23日止累計6,775元正未給付,
其中2,958元為消費款;3,81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宗宏於95年4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
定分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23日止累計186,816元正未給付,(
其中10 1,971元為本金,84,8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宗宏於94年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
定自94年5月19日起至101年5月19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23日
止累計12 8,487元正未給付,其中88,293元為本金;
32,986元為利息;7,2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四)、債務人劉宗宏於92年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
定自92年5月16日起至96年5月1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
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23
日止累計266, 320元正未給付,其中138,698元為本金;
110,654元為利息;16,9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991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劉宗宏 │100年3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958元│ │ │ │算之利息。 │
├──┼───┼─────┼──────┼──────┼───────┤
│ 2 │新臺幣│劉宗宏 │100年3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1971│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劉宗宏 │100年3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88293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4 │新臺幣│劉宗宏 │100年3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138698│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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