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104號
TNEV,91,南小,104,200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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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載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理由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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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