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955號
CHDV,100,司促,3955,201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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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55號
債 權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債 務 人 宋麗慧
債 務 人 謝貞彬
債 務 人 林雪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八
  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五
  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玖仟元及自
  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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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