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55號
債 權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債 務 人 宋麗慧
債 務 人 謝貞彬
債 務 人 林雪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八
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五
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玖仟元及自
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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