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洪銘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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