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863號
CHDV,100,司促,3863,2011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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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債 權 人 許木棧
債 務 人 蔡楊梅
債 務 人 蔡世忠
債 務 人 蔡世榮
債 務 人 蔡明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清源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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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