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債 權 人 許木棧
債 務 人 蔡楊梅
債 務 人 蔡世忠
債 務 人 蔡世榮
債 務 人 蔡明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清源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