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詹慶華
債 務 人 陳詹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柒佰柒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慶華邀相對人陳詹霞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
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
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
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年3月18日止累計459,745元正未給付,其
中161,346元為消費款;294,79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詹慶華於90年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
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18日止累計581,027元正未給付,(
其中205,320元為本金,375,70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77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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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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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陳詹霞、詹│100年3月1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1346│慶華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詹慶華 │100年3月1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5320│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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