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741號
債 權 人 宋雯雯
上列債權人宋雯雯因與債務人歐斯特鍛造藝術企業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宋雯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票(票號:VB0000000、VB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許晉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債務人係為公司,
則請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許晉嘉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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