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741號
CHDV,100,司促,3741,2011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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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741號
債 權 人 宋雯雯
上列債權人宋雯雯因與債務人歐斯特鍛造藝術企業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宋雯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票(票號:VB0000000、VB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許晉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債務人係為公司,
  則請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許晉嘉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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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斯特鍛造藝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