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梁易忠
債 務 人 鄭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肆佰玖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易忠邀相對人鄭秋月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
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
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
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
erCard。債務人至100年3月16日止累計328,886元正未給
付,其中132,037元為消費款;189,649元為循環利息;7,
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梁易忠於92年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
定自92年8月25日起至93年8月25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
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16
日止累計102,607元正未給付,其中52,590元為本金;49,
728元為利息;28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66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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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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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梁易忠、鄭│100年3月1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2037│秋月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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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梁易忠 │100年3月1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52590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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