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14號
CHDV,100,司促,3614,201103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江滿
債 務 人 陳志龍
債 務 人 陳瓊娥
債 務 人 陳瓊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陸拾捌
  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