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詹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及新臺
幣貳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詹良明於民國(下同)93年3月9日書立現金卡申請
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
款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
,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
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
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
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詹良明於民國(下同)93年3月9日書立現金卡申請
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
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
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
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
貸款額度30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
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5月25日及95年5月16日後即分
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72329
元正(其中42941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29388元正部份
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
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詹良明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42941 │ │5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詹良明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29388 │ │5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詹良明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941 │ │6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詹良明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台幣│
│ │29388 │ │6月17日起 │ │60元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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