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448號債 權 人 華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上列債權人華優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汪定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優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汪定華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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